人工智能重新定義知識產權邊界
自2019年以來,圍繞人工智能與知識產權法之間關係的學術研究呈現爆炸性增長,這主要得益於生成式模型的興起。這一趨勢反映了全球對這些技術所引發的法律問題的認識不斷提高,這些技術正深刻改變著創意和工業實踐。
目前,有三個主要思考方向主導著相關討論。第一個方向涉及版權法,其中作品的歸屬、原創性以及由AI生成的作品的使用問題成為核心議題。研究人員特別探討人類創作與AI輔助或完全由算法生成的創作之間的界限,以及這對音樂、視覺藝術或寫作等文化產業的影響。生成式使用與輔助式使用AI之間的區別,引發了對所生成作品保護的質疑;同時,使用受保護的數據來訓練這些系統,也引發了關於《文本和數據挖掘》或《合理使用》等法律例外的問題,這取決於各司法管轄區的規定。這一概念指的是在特定法律條件下,大規模提取和分析數據用於特定用途的可能性。
第二個方向涉及數字權利,包括個人數據管理、隱私保護以及與身份相關的權利。能夠複製或模擬人類特徵(如聲音或外貌)的AI系統,引發了對人格權保護和這些特徵商業化的質疑。討論還涉及AI技術對言論自由、在線內容多樣性以及打擊虛假信息的影響,特別是通過審核算法或生成式模型。所謂《幽靈機器人》,即設計用來模仿已故或不在場個體的系統,展現了使用個人數據的倫理和法律挑戰,尤其在個人死亡後的情況下。
最後,專利法構成了研究的第三支柱。討論焦點在於由AI生成的發明的可專利性、承認AI作為潛在發明者的可能性,以及因大量生成現有技術而導致專利系統飽和的風險。律師們還分析了將AI作為工具來簡化專利申請、分類或評估流程的用法,同時也提出了在侵權情況下透明度和責任承擔的擔憂。
在這一研究領域,美國和英國占據主導地位,國際合作高度集中在這些國家與少數歐洲或亞洲合作夥伴之間。相比之下,來自全球南方國家的貢獻在索引出版物中仍然微乎其微,這反映了學術知識生產和可見性方面的結構性不平等。這種差距並不意味著這些地區缺乏相關研究,而是反映了對國際傳播平台的不平等訪問。
儘管已採納了監管框架,如歐盟的版權指令或美國的指導方針,但尚未形成明確的法律共識。近期的司法判決,特別是圍繞DABUS系統的判決,通常拒絕承認AI作為發明者,並重申在專利法或版權法保護中需要人類參與。關於使用受保護數據訓練AI模型的合法性的辯論依然激烈,各方在《合理使用》或類似例外的適用上存在分歧。
技術創新與現有權利保護之間的張力繼續塑造著學術和政治層面的討論。相關議題還包括對那些作品被用於訓練模型的創作者的報酬,以及在生成式系統侵犯權利時的責任承擔。目前正在進行的訴訟,特別是在美国的訴訟,可能逐步澄清這些實踐的法律輪廓,但監管回應仍然分散,並常常局限於非約束性建議。
Sources et crédits
Étude source
DOI : https://doi.org/10.1007/s43545-026-01479-5
Titre : The state of AI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 a thematic scientometric assessment
Revue : SN Social Sciences
Éditeur : Springer Science and Business Media LLC
Auteurs : Gergely Ferenc Lendvai; Peter Mezei; Anett Pogacsas